解析:
(一)在考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时;
(二)若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本人和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
(三)若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能够确保其自身安全以及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当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后,案情依然有待审理,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以便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