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的身份地位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与犯罪嫌疑人确立代理关系后,无需再经由公安部门批准。
然而,若尚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那么律师在申请会见时就必须获得公安部门的审批许可。此时,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来自当事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即可,并且看守所应当立刻时间预约安排并确保至迟到次日即满48小时内完成会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案情的在侦查期间,倘若辩护律师欲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须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批准方可进行。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通知看守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