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涉及到小额贿赂的问题,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多次接收贿赂且未被处理者,其累积的贿赂金额将被视为有效。
其次,关于受贿财物与所谋求之利益事项并不完全对应的情况,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即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若在此过程中多次接受请托人的财物,且在受请托前收到的财物价值超过一万元,那么这些财物应一并计入受贿金额之中。因此,对于那些频繁发生、多次接收的小额贿赂,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