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财产转移之目的,必须确保所涉及的为自身合法拥有或获取的财物,而对于非法收益及其他不当财产,无论如何试图转移,皆不被允许。尽管如此,若犯罪嫌疑人仍试图通过此类方式规避法律责任,那么办案机构将全力以赴地对其进行追查并予以追缴。
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具有依法追回赃款赃物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转移赃款赃物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运用公权力进行追讨,从而有效阻止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即便赃款赃物已经实际转移,公安机关仍然有权继续追查,并将此视为量刑加重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