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保释手续之际,无论是“人格担保”抑或是“金钱担保”(简称保证金)皆各具优势。以人格担保为例,通常需由保证人亲自出马,这些人往往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负有严格的监督职责。一旦犯罪嫌疑人触犯相关规定,保证人恐怕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金钱担保则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举并不牵涉到其他人的责任。
然而,倘若当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便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究竟应采取何种担保方式,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可供利用的保证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