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刑事拘留期间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实际受拘禁之日为起点进行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拘留期间自实施拘留行为的那一天起计算,这其中也包含了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当日的计算。举个例子,如果某位犯罪嫌疑人员于今年的3月1日接受到刑事拘留措施,那么他所遭受的拘留期限就应从这一天即3月1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