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所在地即为取保候审的实施地点,然而,这一决策主要由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来承担责任。在已作出取保候审的明确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发布通告,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具体操作,以将该项工作付诸实践。此一程序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内能够得到严格而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