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用刑事拘留程序的过程中,能否在15天的法定拘留期限结束之后获得释放,主要取决于侦查机关对于相关案件调查工作的具体推进进度。通常而言,这一刑事拘留的总时长可以达到最多为37天的时间上限,其中既包含了最初的15天拘留期限,又涵盖了此后可能长达14天的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定延长时期。倘若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关经过充分调查评估后,认定仍然无法取得充足的证据支持进行逮捕或者做出不逮捕嫌疑人的决策,那么该名嫌疑人则应依法恢复人身自由。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