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我们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称之为,如果某个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这个人就可能会被判定犯有此项罪行。
然而,关于具体的犯罪金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量标准可以参考,但是通常来说,这类犯罪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而且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这将会由司法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