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拘留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借助任何私人关系所左右。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亦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及要求。任何企图以不正当方式施加影响力于刑事拘留环节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且非货币形式的交易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价值尺度。
如若有人承诺可借助金钱手段来摆平此类问题,那么此举无疑可能构成行贿罪,对此我们应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予以抵制。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公众务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程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