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在刑事拘留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是完全依据国家法定法规进行设定,确切的说应是遵循律师事务所自我制定的服务准则与合约条款。律师费用的收取方式可能因时间长短、案件复杂程度或者双方事先商定的会面次数而有所不同,其中也包括周末的会面安排。
然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乃是其职业责任所在,在此期间的会见次数一般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