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行强制性取保候审的时期内,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员须遵守其居住所在地的限制,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擅自离境。
然而,这种做法并非绝对,能否前往外地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及执行机关的裁决而定。倘若由于工作、生活等合理因素导致必须前往外地,被取保候审者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且在获得许可之后方可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