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无需经过特定人员的签署许可。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同时应在被拘留者入狱之后的24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人或者所属单位。拘留行动的正式文件往往需经办案警察以及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批准,然而关于具体签名的规定尚未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