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就等于已经确定了被告人有罪,它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司法行为。在面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拘留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离法律追究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等相关事宜,然而这并不能够推断出嫌疑人必定会被判定为有罪。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由法院依据充足的证据材料在审判环节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