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部门对于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有权提前解除。若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鉴别出被取保候审者无需再负刑事责任时,则应立即终止该项取保候审措施。除此之外,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当时,也有权利及时撤销或变更这一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