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期限的上限通常设定为37日,其中包含了侦查机关提出拘留申请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所需要的时间。假如已经度过了整整25个工作日,那么理论上只剩下至多还有12天的拘留期。
然而,这一计算结果仍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例如是否已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及是否已有延长拘留期限等特例情况发生。请各位务必了解的是,以上仅作为一种通用规则的推测,其实际拘留期限应以公安机关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