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竞合的情形中,法律通常倾向于采纳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则进行裁决。在这样的场景下,强奸行为便被视为是强迫卖淫罪中的一种更为恶劣和严重的情节表现,所以,审判机关将会根据强迫卖淫罪来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亦会充分考虑到强奸情节所具备的严重程度,从而在量刑过程中予以适当的考量。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做法,主要原因在于强迫卖淫罪所对应的刑罚标准相较于强奸罪而言更为严厉,这使得其能够更加全面地评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多人卖淫,其中三人以上的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