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喉癌病患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具体病情以及相关案情的复杂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倘若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独立刑罚的罪犯,或是患有重症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因此,若喉癌病患的病情已经严重到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无法构成社会危害性,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