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得司法部门候审资格,并非必须倚重人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有合法正当之情形符合特定要求,比如可能被判为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运用附加刑执行的罪犯,或是被判以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罪犯,倘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既不会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不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亦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乃至已怀胎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女性等,均可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是否予以批准,则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因此,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而非仅仅依赖于个人的人际关系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