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湖北省内,关于律师参与并会面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相关规程,主要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和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律师有权在侦查程序阶段、审查起诉阶以及审判程序三个环节中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会见,通常情况下无需取得任何形式的许可或许可证,但是关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犯罪等特殊案件则另当别论。在律师进行会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均不得派遣人员在场,以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