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代理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进行会面过程中,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尊重其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严禁将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对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细致入微的法律咨询服务,向他们详细解读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致力于帮助当事人深入认识到自身的法定权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三,严谨地记录会面中的对话,同时务必保证不会误导当事人以身试法或者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第四,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如果发现存在异常,可以适时提出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最后,要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并行使辩护权,这其中包括了选择辩护人等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得被录音、录像、拍照、录像笔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