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告在量刑阶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则不宜给予缓刑判决:
首先,若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行为或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情节,抑或是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诸如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需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亦或是造成六人以上死亡,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再者是,造成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需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了六十万元以上。
其次,若被告曾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曾经因为交通肇事而被判过刑罚。
最后,若被告有能力全额赔偿却故意不足额赔偿。即,若被告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但却通过转移或隐藏财产等手段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