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被批准实行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不能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除非得到了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若是有必要的商务活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前往省外,则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同意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都能随时接受传唤和出庭作证,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