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乃至辩护律师针对强制措施提出的变更请求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确切的回复和决定。
然而,如果他们并不赞同所请求的强制措施变更,也应立即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拒绝变更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