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者并无案底纪录。案底乃指某个人过去所犯犯罪行的详细记载,也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定义为曾经涉及刑事犯罪的人物档案中的相关记录。只有当行为人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被确认为有罪时,方能正式建立案底。行为人在遭受刑事拘留过程中所经历的情况,仅能证明他们可能涉嫌犯罪,而无法确定他们是否真的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