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提到的“退赔”,实际上是指当犯罪分子已经将其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违法所得进行了使用、消费或破坏时,法院仍会要求他们按照违法所得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与退还。
同时,若这些追回与退还的违法所得实质上属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那么应该尽快地归还给受害者本人。
另外,若被告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能够积极主动地退缴其违法所得,这无疑是他们承认自己有罪并对所犯错误表示忏悔的表现,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内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