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东省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会参考并遵守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准则——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有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业者,他们能够利用其职务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者是非法活动,那么就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目前普遍认为,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超过了三万元至十万元这个区间,那么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