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当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时,保证人将不会被要求出庭参与相关程序。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经过法院正式传唤后仍未能出席庭审以参与诉讼过程,而在此之前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也要对具体情況进行进一步区分,并下达相应指令,如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予以逮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