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同一个犯罪主体在实施行贿罪以及收受贿赂罪方面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判断准则往往牵涉到其职位与商业交易的相关性质。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实质上同时满足了行贿与受贿的所有必要条件,例如,他不仅身为权力的实际掌控者,而且还能够从中获取相应的贿赂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将其视作同一犯罪主体。
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名人士是否确实存在着借助于其职务之便,从事权钱交易活动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