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如何实施抓捕”这一课题,在下尝试解读如下。拘留制度,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若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有权针对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员,依法采取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均具备适用拘留权的资格,然而实际操作中,拘留权限一律归属于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某人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且该拘留证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签署颁发。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需遵循以下三项必要程序:
首先,应于24小时内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
其次,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最后,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此项工作也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完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