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分析。寻衅滋事罪在构成要素方面强调,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须为自然人主体,年满16周岁且需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犯罪主观心态应为故意为之,即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寻衅滋事行动,寻求刺激和满足,以填充自己精神上的空穴;
(三)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循的共同准则;
(四)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寻衅滋事罪被明确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者;
3.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
4.在公共场所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