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并存在证据不完全充足的前提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面临以下几种处置策略:
首先,按照既定程序,他们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在调查阶段将其暂时释放,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如果涉案事件已经有检察官介入,那么检察官有权将此案退回给公安机关,要求他们补充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最后,倘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终所获得的证据依然无法充分证实被告的罪行,那么检察官就拥有权力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指导和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