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拘留,在此期间,律师与之会面的时间并无明确的法定规定。
然而,为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该给予他们充足的时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会面时间往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拘留所的实际安排而定。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会见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这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