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金额部分,若抢劫数额达到了1千元人民币,则可据此在此基础上增设三个月的刑期以作为基准刑的设定依据;倘若抢劫数额超出了1千元人民币,则需根据其具体增加数值来决定,即每增加150至250元人民币,便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月刑期以设定基准刑。而对于抢劫数额突破1万元人民币大关的情况,也可以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加刑处理,即每增加1500至2500元人民币,便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月刑期以设定基准刑。
二、关于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措施的方式,从而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再次,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