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明确了解所处理的款项属于非法来源的前提条件下,进行非法资金的清洗或漂白操作的,凡是涉及到提供资金账户以及资金账户管理等行为的个体或机构,都将被认定为洗钱罪行。对于洗钱罪行的具体刑事处罚措施,则需要结合犯罪事件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首先,对于个人犯有洗钱罪行的违法者,政府部门将会依法没收他们通过实施以上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同时还会附加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制裁,并且可能还会被要求缴纳罚金;如果情节更为严重的话,那么可能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
其次,对于单位犯有洗钱罪行的违法者,政府部门将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也会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