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短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如果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事先审批并获得同意,该拘留期限则可得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至第五个工作日。就针对流窜犯、累次犯罪及集体犯罪等恶劣情节严重者而言,其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之久。但必须清楚的是,这都需要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终期限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