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的刑法处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下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险性时,可予以准许;
2.如有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后仍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时,同样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3.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员,也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4.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