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执行刑事拘留程序后,公安部门应于拘留相关人员后的24小时内及时向被拘留人士的亲属发送拘留通知书,但若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士亲属,或被拘留者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这类情况时,为保障案件的顺利侦办,公安部门可以选择暂缓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最终的法律惩处结果,而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一旦侦查工作完成,涉案人员将面临着被提起公诉或获得释放的命运。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7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在此之后,公安部门应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对涉案人员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