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情况下,治安拘留的最长期限可长达十五日,而对于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相应的刑事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七日内(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所需的法定七日时间)。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拘留并非相互累加计算的关系,即若被先行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后,又因故转变成刑事拘留行动的话,那么整个拘留期的总和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