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该罪名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绑架行为,即可被视为犯罪已然成立。
然而,对于勒索财务的意图或是其他相关目的,这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加重因素,而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关键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在行为人实际完成绑架行为之前,他们有可能选择主动放弃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也有可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避免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在此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所谓的犯罪中止,其实就是在整个犯罪行为的进程期间,行为人能够自觉自愿地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行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