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因醉酒驾驶行为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来说,其实际拘留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37天。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追求逮捕等更严苛的处罚措施时,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本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时,必须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本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