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犯罪者被判定为投案自首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需要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其次要全面交代所有的罪行,这是构成自首的基本要素。这个要素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若犯罪分子所交代的是和自身毫无关联的他人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应视为检举,而非自首;
第二,犯罪分子在供述时不得有所隐瞒,所谓的“全部罪行”并非指犯罪过程中的细枝末节,而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犯罪分子供述罪行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表达,甚至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所交代的内容真实无误,符合自首的要求。对于犯有多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仅能如实交代其中部分罪行的话,那么只有那些如实交代的罪行才会被认定为自首。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除了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该交代清楚自己所了解到的同伙情况,尤其是主犯,更应该详细交代其所知道的其他同伙的共同犯罪事实,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