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即对新型违法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其具体含义是指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此类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1.向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号以供其转移赃款;
2.将个人银行账户或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不法分子;
3.为非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或维护服务;
4.提供恶意软件开发或技术支持;
5.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