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明确的排除在了单位犯罪之外,这点是基于犯罪主体仅能够由个体承担的性质来判定的。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挪用资金罪并非单位犯罪。举个例子来讲,如果某个公司或企业内部的职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自身职位上的便利,私自截留、挪用并擅自使用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或者将这些财产借予他人使用,且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或者在挪用的同时还进行了营利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