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公安机关进行初步调查的时限通常为30个自然日。若公安机关经内部审议判定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则应在实施拘留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第5或第6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上可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作为负责监督与检查司法实施的执法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申请逮捕文书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对是否予以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并回复。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直至最终送交检察院审查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耗费约37个自然日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