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成功获准获得取保候审并获得释放后,他们将被明确告知不能擅自离开本省地区。倘若需要跨省境旅行,则必须预先向负责执行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详细报告,并得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批准方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已经顺利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而离开原有居住地是严格禁止的;
其次,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并进行相应登记;
再者,未经正式通知不应缺席法庭审理程序,也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过程;
最后,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词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