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通常发生于立案之后。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有权机构会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办理了逮捕手续但需要改变原本所设定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试图逃避可能面临的调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通过正式命令他们提供指定的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提供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响应传唤,因此而不对其进行拘禁约束或者临时性地解除对他们的拘禁限制。这种做法,实质上是立案后侦查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