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凡无任何法律授权或合乎法规要求下,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监禁于特定环境中,从而夺取其人身自由之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该条款对于非法拘禁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明白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责罚。如涉及到殴打和侮辱被拘禁者的情况,则应从重处罚。若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罪行并予以相应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