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其本质并非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的惩处手段。在取保候审之后,罪犯是否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及面临监狱服刑的惩罚,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加以判定。典型的情况如下:倘若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决定撤销案件,自然无需执行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同样不存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当法院最终裁定被告无罪时,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然而,若法院判定被告有罪,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可能包括实际的监禁以及缓期执行等不同形式。其中,被判处实际监禁的罪犯将必须在监狱中度过相应的刑期;而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罪犯,则可以在监外接受社区矫正,无需实际入狱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