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金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对于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应参照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2.在特定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依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确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